同步录音录像要做到全面全部全程

小编 2024-08-08 01:44

  刑诉法及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进一步完善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,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、保存等提出了新的要求。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情况来看,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,对于抑制刑讯逼供,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,保障讯问时程序的合法、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。不过,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。

  严格做到“全面、全部、全程”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,凡讯问犯罪嫌疑人,都必须按照全面、全部、全程的要求,按照审、录分离原则,在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后立即启动,对讯问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。实践中,有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和结束有较大的随意性。比如,讯问人员在录音录像设备开启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“威胁、引诱、欺骗”等教育,在犯罪嫌疑人被“教育”承认有罪后再打开设备进行录制。另外,整个案件的讯问中,也并非每一次讯问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。

  笔者认为,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规范、审核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:一是加强监督,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简单核对。可以通过审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数量,或者对比提押证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次数,或者对比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对应性等方法,核对是否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,并对此情况予以说明。二是开发自动录像系统,解决人为干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。从技术上讲,开发自动录音录像系统具有可行性。自动录音录像系统解决了录音录像不同步、不全程的问题,具有可行性。三是完善现有笔录的格式。可借鉴英国的做法,在录音录像的同时在讯问笔录上记录讯问的时间、日期、讯问持续时间、母带的识别码以及录制的事实等内容;在现有笔录开头部分加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截止时间、录像号、录像人员签字等内容;规范录音录像的开始、结束;规范其与笔录的联系,增强录制人员的责任心,增加制约因素。

  严格执行审、录分离制度。虽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立了审、录分离的制度,但是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“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”录制的规定,给审、录分离制度带来了挑战。实践中,由于多数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严重不足,有的采用临时聘用人员来缓解录音录像的工作压力;有的指定非本案侦查人员协助担任录制工作,甚至指定侦查人员兼任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。而法律规定的“其他检察人员”并不应包括侦查人员。笔者认为,要解决这一问题,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,不允许侦查人员担任录制人员,对于侦查人员担任录制人员的,对所取得的笔录予以非法排除;如果检察机关在短时间不能补充合适数量的录制人员,可以经检察长批准,指定非自侦部门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。

  从长远看,可以探索由第三方作为制作主体,以加强外部监督。对检察机关而言,看守所具有中立性,由看守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更具说服力。由于大部分看守所的讯问室已经安装监控摄像头,只需安装同步录制设备即可,检察机关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室自动感应开始录制,录制完毕,将录制光盘经三方签字后交由讯问人员签收。检察机关不用再派技术人员到看守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,也不用购买移动同步录音录像设备,节省人力、物力。

  严格违法责任追究。实践中,对于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,大部分能够正常运行,偶尔出现设备故障也能够及时排除。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之后,由于主客观原因,出现故障的情况时有发生。这既有录音录像设备发生故障的客观情况,也有人为“故障”的情形。对此,需要注意两点:一是加大投入,及时检修、更新设备。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,及时检修,做到早发现、有预案、能应对,使其符合侦查审讯的需要。还可以添加外接移动存储设备,防止同步录音录像机器、电源等发生故障,导致录音录像内容丢失无法恢复。二是明确违法责任,严格执法。既然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(试行)》第11条明确规定了出现故障之后应该履行的程序,就应该严格执行。虽然其第21条规定,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,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,给案件的侦查、起诉、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。但笔者认为,该条规定太笼统,不具有可行性。需要明确规定具体“不良后果”的情形,对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予以严惩。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 (100726)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(查号台) 010-12309(举报电话)k8凯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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